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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1,076.32元、违约金24,21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5,291.32; 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5—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