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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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卡灵顿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郜林体育有限公司支付18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郜林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95元,由原告广州市郜林体育有限公司负担510元,由被告广州卡灵顿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3-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