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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2民初1936号之二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明农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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