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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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海德宝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四季典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4月物业服务费4312元及滞纳金(以43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四季典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2936.5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5月1日起,以每月欠交费用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分段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负担140.3元;被告广西四季典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7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