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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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亿号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富峰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广西百亿号置业有限公司将劳学义、郑周荣、梁翰夫、刘美林四人交纳的购房首付款及团购费共计761131元返还给原告广西富峰投资有限公司; 二、由被告广西百亿号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富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购房首付款及团购费761131元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支付首付款及团购费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以12762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5日起,以15637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以22288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4日起,以23425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8日起,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富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10元,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广西富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被告广西百亿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0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