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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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96605.2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2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替代***赔偿人民币49233.89元,由***赔偿人民币2989.78元,其余损失22381.57元由***自行承担。 综上,因***已赔偿***医疗费人民币9611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已支付***人民币10000元,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从上述赔偿款中支付给***人民币154612.67元,支付给***人民币6621.22元。 上述给付内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