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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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2民终11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被上诉人***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上诉人***、***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上诉人***5000元,于2021年11月16日前偿还上诉人***5000元。 二、被上诉人***、***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上诉人***1万元。 三、被上诉人***、***于2022年4月30日前偿还上诉人***剩余款项68000元。 四、若被上诉人***、***履行了上述全部还款义务,则双方之间的本案债权债务全部清结;若被上诉人***、***未如期履行任意一笔还款,则被上诉人***、***对总债权额88807.5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上诉人***有权以总债权额88807.5元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上诉人***承担25元,被上诉人***负担985元,被上诉人***并于2022年4月30日支付于***;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9-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