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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2民终11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被上诉人***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上诉人***、***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上诉人***5000元,于2021年11月16日前偿还上诉人***5000元。

二、被上诉人***、***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上诉人***1万元。

三、被上诉人***、***于2022年4月30日前偿还上诉人***剩余款项68000元。

四、若被上诉人***、***履行了上述全部还款义务,则双方之间的本案债权债务全部清结;若被上诉人***、***未如期履行任意一笔还款,则被上诉人***、***对总债权额88807.5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上诉人***有权以总债权额88807.5元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上诉人***承担25元,被上诉人***负担985元,被上诉人***并于2022年4月30日支付于***;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9-28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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