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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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海陵活塞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海陵活塞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13628.31元、利息231058.40元,另支付以1613628.31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海陵活塞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路C幢×-4的房屋、被告***、***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大道二段×号楼××-×的房屋、被告***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路B幢×-1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0元,减半收取14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被告重庆海陵活塞环有限公司、重庆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1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