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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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 盱眙茂晟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盱眙茂晟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1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