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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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受伤损失1120000元; 二、由被告***在保险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受伤损失866371.17元(已扣除垫付的5万元); 三、被告***、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伟业工程设备租赁处、***赔偿受伤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款付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湖南省祁阳县农商银行,帐号82×××866,农商行行号314566200015)。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7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