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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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贝莉尔皮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2000元及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艾贝莉尔皮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