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众能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众能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福建众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