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瑞安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瑞安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390000元、2019年11月10日前利息55516.89元,本息合计4445516.89元。2019年11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小微企业互助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甘肃瑞安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1462.52元; 三、被告***、***对被告甘肃瑞安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原告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2364元,减半收取21182元,由被告甘肃瑞安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