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3500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止的利息344315.52元、复利224.67元、罚息2838.38元,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04601GRSX0012)约定计算;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位于五华县共同共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五华县不动产权证第0005841号】依法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19.04元,减半收取计22209.5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