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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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深圳市百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40149.34元及利息(以本金440149.3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4元,由深圳市百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