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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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任丘市鑫帅达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借款本金32.5万元及利息14892.50元(利息计算暂截止到2020年12月17日,自此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9元,由被告任丘市鑫帅达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