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溧阳市和平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溧阳市和平酒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3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