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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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32107.29元(款汇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1709)、被告***31808.47元(款汇被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湖市大同湖分理处,账号:6228××××047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原告负担214元,被告***、***负担72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