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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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一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中基资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宁波中基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6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GM01-JB-21095的《钢材产品购销合同》于2021年7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一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中基资源有限公司违约金4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宁波中基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465元,减半收取计4732.50元,由原告宁波中基资源有限公司负担973.50元,被告山东一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