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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浙江中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管桩款7475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2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7199.46元,2019年5月15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475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浙江中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中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4603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由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52元,由被告浙江中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51元;反诉受理费12319元,由被告浙江中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51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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