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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海珥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南通海珥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9-7
发布日期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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