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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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