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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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旺客源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重庆市涪陵区远舰仓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市涪陵区旺客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远舰仓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10150575.6元(在重庆市涪陵区渝杨榨菜(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后续产生的偿债金额,应从该项债务中相应扣减)。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73元,财产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93973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6270元,***、***、***、重庆市涪陵区旺客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远舰仓储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7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