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好利家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3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7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河南省好利家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南省好利家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省好利家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二原告负担2525元,被告***负担50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