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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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801028.59元及利息1312.98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2020年11月9日的罚息为507948.87元,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57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北京得贝兴车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得贝兴车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6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6838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2114元(已交纳),由***、北京得贝兴车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20500元(***已预交)由***、北京得贝兴车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9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