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百洋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百洋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2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百洋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817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70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佛山百洋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1元,减半收取25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百洋饲料有限公司负担92.5元,被告***、***负担2433元,并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百洋饲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