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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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奥德赛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00××77)、车牌号为川R×××××奥德赛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01××35),查封期限为2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