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贵州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江西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科伦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中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须支付货款1566743.2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1566743.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23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9450元,由被告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