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3执29号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滇东电力局西侧(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静。 关于***与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9)曲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确认:一、由被申请人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产权登记部门为申请人***提交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全部手续。二、被申请人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532135.82元(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并支付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被申请人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产权登记部门为申请人***提交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的全部手续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8.32%计算)。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6598元,由被申请人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与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执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执行员 余登宇 执行员 李红江 执行员 陈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元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