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纵横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纵横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好食采”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二、被告新疆纵横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管理费20000元; 三、被告新疆纵横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投入的房租3000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纵横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店铺装修费用2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20元,均由被告新疆纵横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