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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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东方红小区艺术楼建安工程的质保金3136345.22元; 二、限被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艺术楼滑移屋面拆除工程的工程款162304元。 如果被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95元,由第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予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9-6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