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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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03执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卢云与被执行人杨三勤、李彦林、玉林市天狼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20)桂090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三勤、李彦林、玉林市天狼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卢云支付工资943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14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和被执行人杨三勤自动履行,本院收取了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14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卢云实现债权9431元,自愿放弃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20)桂090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