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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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恒基坤鹏汽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合新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蓝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蓝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恒基坤鹏汽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费47763.72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天恒基坤鹏汽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新疆天恒基坤鹏汽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元,被告新疆蓝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2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