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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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编号为鄂前旗联社营业部个借字(2016)第573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支付截止2019年11月28日所欠的利息44182.44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2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