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株洲爱货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株洲爱货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第32261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株洲爱货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经济损失60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0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13400元,被告株洲爱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各被告负担部分由各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株洲爱货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