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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峡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首佳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峡江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涂春花房屋赔偿金1360950元;

二、驳回原告***、涂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8元,减半收取8524元,由被告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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