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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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涂春花房屋赔偿金1360950元; 二、驳回原告***、涂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8元,减半收取8524元,由被告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