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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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078320.06元;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开具38006559.9元的建筑发票;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0488.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488.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8238.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