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乌兰察布市雄伟光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化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强制执行(化)安监罚〔2018〕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250000元整及加处罚款(自2019年1月4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至付清缴款之日止,不得超过罚款本金,即250000元)缴交至本院行政庭。 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