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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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在做好坐落于双鸭山市宝山区卫生间防水、修复被污水侵蚀的坐落于双鸭山市宝山区文南C区4号楼4单元103室卫生间棚顶楼板后接通下水管道,材料费、修复人工费由原告***、***、***、***、***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履行; 二、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合计75.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