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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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4,000.34元; 二、被告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邑通道具股份有限公司以564,000.3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130元,由被告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