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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永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大连永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2013年3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154.78元,2011年1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声控灯费119元,2012年1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电梯费6,454.84,共13,727.1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0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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