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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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缆圣电缆有限公司 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新缆圣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44960元; 二、被告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于上项同时支付原告贵州新缆圣电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分段计算,分别以57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以2561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以88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以7373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2579元,由被告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贵州新缆圣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