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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
临朐县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朐县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3069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1元,鉴定费2180元,共计7281元,由原告***负担1231元,由被告临朐县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50元(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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