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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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庄分社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之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