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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医药费749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共计67490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医药费166111.56元、残疾赔偿金14390元、误工费56485元、护理费27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交通费453元、营养费10500元、住宿费200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餐费200元,各项共计316639.56元的50%合158319.78元; 三、上列二项赔付后不足部分158319.78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各项费用损失50000元; 四、上列三项赔付后仍有不足部分108319.78元由***及南宁福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给***; 五、***获得上述赔偿款后退还给***垫付款155901.22元。 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洲支公司、***、***、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2元,由***承担2809元,***及南宁福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831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承担84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承担3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