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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唯郡置业有限公司
凤城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城市供电分公司
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凤城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0459.69元;

二、被告凤城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凤城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电费2489.0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承担90元,被告凤城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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