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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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304执14号 杨保华、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泰佳和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保华与被执行人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泰佳和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1月7日受理。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44595.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937元,执行费58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2021年7月26日,本院委托西安信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宝鸡市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诉讼阶段保全的现代R215-7挖掘机一台、斗山DX260LC挖掘机一台、徐工LW321F装载机一台、徐工轮式ZL50G装载机一台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为289640元, 2021年8月25日10时至2021年8月26日10时止,本院依法在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231712元,因无人竞拍流拍。2021年9月7日10时至2021年9月8日10时止,本院依法在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85370元,买受人王小强(公民身份证号码***)以20942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已将以上机械移交买受人王小强。本院已转账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5532.05元(运费44595.05元,受理费457元,保全费480元),转账支付西安信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10000元,转账支付陕西天龙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司法拍卖辅助费2595元,本院收缴执行费583元。该案系系列案件,剩余案款已依法分配给其他案件。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 (2021)陕0304执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