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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972.83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0元; 三、限被告***与被告湘乡市诚信彬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77.4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被告***承担103元;被告***承担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