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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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鑫联陶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及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的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4年7月1日起算、8万元自2014年8月1日起算、7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起算、另7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6万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算); 二、被告泉州鑫联陶艺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2元,由被告***、泉州鑫联陶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