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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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御尊二手车行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洪达二手车行事实上的购车买卖合同; 由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洪达二手车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御尊二手车行购车款176,800元; 由原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御尊二手车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洪达二手车行涉案车辆并协助其办理好车辆过户手续; 由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洪达二手车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御尊二手车行经济损失22,680元; 驳回原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御尊二手车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2元,减半收取计2726元,由原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御尊二手车行负担726元,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洪达二手车行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4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